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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簡介

壹、個人部分

(黃色: 為房地合一稅2.0新修正內容)

一、課稅範圍

擷取.JPG

※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可減除成本

  1. ​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

  2. 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3. 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

  • 可減除費用

  1. 房屋土地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之;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 3% 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2.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備註: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取得房屋土地後,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

             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三、課稅稅率

(一)境內居住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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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別稅率:​

  (1)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

           之房屋、土地:20%

  (2)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

           該房屋、土地:20%

  (3)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

           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內之交易:20%

(二)境外居住者

圖片2.png

(三)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 重購退稅

  1.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2. 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其依規定繳納之稅額。

  3. 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則國稅局會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貳、營利事業部分

一、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
交易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視為房地交易,納入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
​     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方式及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一)境內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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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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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稅率:

1. 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者:20%
2.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
    者:20%
3.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
    其取得房地後的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20%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
    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
​    報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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