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享】如果要移轉非都市土地編為交通用地要注意🧐
符合4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增稅
【新聞分享】如果要移轉非都市土地編為交通用地要注意🧐
符合4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增稅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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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
卻未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遭民眾質疑有違憲法平等權,
因此去年中央各部會修訂完成相關合憲法規,
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
依法得徵收、
供公共設施使用、
完成使用地編定,
取得需用土地機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等4要件,
於移轉時就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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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有關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
未能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權之解釋意旨,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主動就108年7月5日大法官解釋之日起至110年6月23日修法完成前之案件,
積極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總計其轄內共有5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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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央各部會於110年8月12日始修訂完成相關合憲法規,
南市府財稅局將儘速協助民眾依法辦理退稅,以維護民眾權益。
該局強調依法退稅有一定的法制作業需時辦理,
目前已由需用土地機關的區公所,已核發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溢繳土地增值稅將依規定辦理退稅,並無苛扣不予退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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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說明,
財政部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
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
依法得徵收、
供公共設施使用、
完成使用地編定並依110年8月12日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取得需用土地機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等4要件,
於移轉時就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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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公共設施使用土地大抵為交通用地,
為加速上述該類交通用地證明書之核發,
南市府於去年12月14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
就「道路未開闢部分」、「村里聯絡道路」及「核發證明書之分工」等事項統一認定原則,以提高核證作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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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
為方便民眾瞭解非都市公共設施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法情形,
該局網站特別設置「非都公設地移轉免徵土增稅專區」提供相關資訊,請民眾多加利用。
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需用土地人為例,
「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核發證明書;
「省道」為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台南市所屬「大區道」及「市道」為台南市工務局;
「區道」及「村里聯絡道」為台南市各區公所。
資料來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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