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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享】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分享】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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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
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
惟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且戶籍遷出未滿一年,
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
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
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
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且其遷出戶籍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
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announcement/news/1P1nK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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