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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享】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新聞分享】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2024/04/12

~~~~~不動產的煩惱,請交給欣盟~~~~~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

日後出售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

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

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

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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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9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

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

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

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

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

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

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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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

假設甲君於112年12月出售該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

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

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有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

短報的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將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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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

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

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

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

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

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8edee6a2f90d4254a5e8d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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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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