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享】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新聞分享】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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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
日後出售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
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
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
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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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9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
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
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
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
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
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
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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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
假設甲君於112年12月出售該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
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
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有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
短報的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將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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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
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
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
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
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
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8edee6a2f90d4254a5e8d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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